申请人:上海宠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93473号“爆爆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所设计、独创,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整体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其显著性进一步提高,且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品发布通知、网络平台销售信息、网络宣传信息、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消费者当作宣传用语加以识别,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