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紊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71040638号“LEE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LESSO”是申请人于2011年独创设计的全球战略商标,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且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585773号“LESSO”商标、第14169499号“LESSOHOME”商标、第15343611号“LESSO”商标、第17033481号“LESSO HOME及图”商标、第42175034号“LESSO HOME 领尚生活及图”商标、 第59246994号“LESSO及图”商标、第59250445号“LESSO及图”商标、第60273223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79066号“LESSO 联塑 美好洞见未来 ENVISIONING THE BETTER, BUILDING THE FUTURE.”商标、第60281877号“LESSO 联塑”商标、第60288071号“LESSO 领尚”商标、第60294661号“LESSO 领尚”商标、第63721795号“LESSO 联塑班皓”商标、第63729185号“LESSO 联塑班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及介绍信息;“LESSO”构思由来的证明文件;相关新闻报道;驰名商标批复、在先裁定书;市场占有率情况证明;相关证书及荣誉、排名资料;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资料;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锭;钟;手表;表发条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指定使用在第14类钟、手表、闹钟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已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获准初步审定,故本案不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争议商标字母“LEESA”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字母部分之一的“LESS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争议商标亦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的其他含义,故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钟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钟、手表、闹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