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家起
委托代理人:广东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欧莱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53761790号“FLOWERBOM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译为鲜花炸弹,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新闻报道;相关案件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无效申请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解释;被申请人旗下品牌简介;社交平台产品宣传截图;相关报道;消费者评价;商标详情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