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49500号“夫宠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夫宠道 44449500

阅读:125474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皇家控股(法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艳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44449500号“夫宠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注打造高端香氛洗护匠品的绿色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授…

  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皇家控股(法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艳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44449500号“夫宠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注打造高端香氛洗护匠品的绿色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被授权许可使用的第42498226号“宠道夫”商标、第41805397号“道夫”商标、第32722930号“阿道夫”商标、第21228768号“发道夫”商标、第38677005号“热道夫”商标、第38679021号“冰道夫”商标、第42943362号“云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几百件,超出企业经营需要,是囤积商标行为,且被申请人还抄袭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档案信息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阿道夫授权生产说明及生产商经营资质、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申请人2018-2021年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阿道夫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广告宣传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报道;所获荣誉资质;行业排名;市场查处产品图片及侵权鉴定;在先案件裁判文书;公益活动证明;工商档案信息;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申请人复制、摹仿品牌、地名、人名介绍;电商平台销售信息;公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的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七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2025年7月20日,引证商标一经核准由陈殿松转让至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9月13日,引证商标二、七经核准由陈殿松转让至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三、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5年9月13日,引证商标三经核准由陈殿松转让至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20日,引证商标四、五、六经核准由陈殿松转让至澳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不同形式的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如“千纤草”、“郭斯特”、“蒙田大道”、“盼斯兔”、“木村原宿”、 “吾皇的白茶”等,其中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申请并被不予注册或被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证明陈殿松将名下所有类别的“阿道夫”、“ADOLPH”、“ADOLPH及图”及近似商标许可给申请人使用,鉴于申请人在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陈殿松尚未针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转让申请,虽然上述转让申请后经核准,其仍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由我局查明事实四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170余件不同形式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相近似,加之,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4449500号“夫宠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夫宠道 444495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7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