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431530号“ROSE WYL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OSE WYLIE 74431530

阅读:78560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洛丝切特(成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市今天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9日对第74431530号“ROSE WYL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钰利早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便与合伙人赵露思规划设…

  申请人:洛丝切特(成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市今天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9日对第74431530号“ROSE WYL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钰利早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便与合伙人赵露思规划设计了“RosyWylie”商标,此后便大量使用于甜品、蛋糕、咖啡等商品上及开设运营咖啡、甜品店等,“RosyWylie”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合伙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具有合同往来等特定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极为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在多个不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达52个商标,涉及的商品/服务类别较多,明显超过了被申请人正常的经营范围,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大部分为摹仿、复制他人在先的或者有一定知名度名字,具有严重的不正当性。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来源等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微信聊天页面信息;3、租赁协议;4、合同解除通知书;5、百度搜索“RosyWylie”的页面信息;6、小红书店铺经营证明、小红书页面信息、微博页面信息、微信朋友圈页面信息、宣传图片、产品图片、门店图片、销售发票;7、商家结算单、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合同、美团页面信息;8、在先裁定书;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果汁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蛋糕裱花;食品装饰;餐厅;餐馆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

  2、被申请人与赵露思于2020年3月就位于横店江南路236号1-4层及阁楼的房屋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8日至2025年3月7日。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李钰利,其与赵露思于2021年05月30日至2021年6月9日期间就使用在咖啡、蛋糕等商品上的“RosyWylie”商标进行了沟通、确定,与其设计师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就店名招牌“RosyWylie”在咖啡、蛋糕等商品上的使用设计进行了沟通。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包含52件商标,包括:“露思の甜”、“万盛映象”、“横店熊”、“RosyWylie”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已被无效宣告。

  厦门市因吹四挺影视文化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为赵露思)曾对被申请人第57511702号“ROSY WYLIE”商标(第30类、第35类和第43类)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我局经审理裁定上述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与赵露思于2020年3月就位于横店江南路236号1-4层及阁楼的房屋签订了《租赁协议》,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关系”。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微信聊天页面信息、微博页面信息、微信朋友圈页面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明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咖啡店”服务上在先使用了“RosyWylie”商标。被申请人与赵露思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对其以及合伙人在先使用的“RosyWylie”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店(店内食用);咖啡馆”等服务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使用的“咖啡店服务”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RosyWylie”商标在“咖啡馆”等服务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万盛映象”、“横店熊”、“RosyWylie”等多件与赵露思存在关系、当地街道名称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已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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