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卉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对第72118136号“圣宝坊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双沟珍宝坊”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887157号“雙溝珍寶坊”商标、第40663723号“双沟珍宝坊”商标、第30117748号“双沟珍宝坊圣坊”商标、第9881428号“双沟圣坊”商标、第13329129号“红圣坊”商标、第8661690号“聖坊”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创建品牌时未主动规避,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及纳税证明;
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3、申请人的运营模式、商标许可说明;
4、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5、“双沟珍宝坊”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6、销售发票、广告分布情况;
7、受保护记录及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经异议,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苏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可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雙溝珍寶坊”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江苏省。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