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32428号“ZZDANY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ZDANYO 55632428

阅读:140939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电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电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55632428号“ZZDANY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69229号“De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

  申请人:电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电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55632428号“ZZDANY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169229号“De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及第358083号“電友”商标、第292017号“电友”商标、第139704号“Den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驰名商标的复制和翻译。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四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9年年报;产品手册;经销授权书;订购确认书、订单、收费通知;参展资料;申请人全球情况一览资料;环境报告;产品目录;合并财务业绩摘要;相关决定、沟通信函;报纸广告、博物馆记录证书、纪念照;相关新闻报道、奖杯照片;经销商列表、经销商资料;认证证书;发票;销售协议和订单、销售帖子;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决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商业登记信息及抖音推广资料;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均指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机油泵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55671476号“ZZDANYO 郑洲电友”商标。

  4、经查询,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机电设备的生产、租赁、销售等。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ZZDANYO”与引证商标一“Deny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电焊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关系,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参展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Denyo”、“电友”等商标已在发电机等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ZZDANYO 郑洲电友”商标,被申请人亦未答辩对其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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