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希尔卡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希尔卡(昆山)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23486号“SIRCACOL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RCACOLO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油漆);有色涂料(油漆);油性漆;木器漆;水性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17915号“SIRCA”、第1052801号“SIRCA”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非绝缘的清漆;颜料;着色剂(不是用于梳洗,也不是用于洗涤,也不是用于洗衣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SIRCA”,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23486号“SIRCACOL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