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洪桥掌门人 74470316

阅读:82101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遵义洪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昕昕 异议人遵义洪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昕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70316号“洪桥掌门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遵义洪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昕昕

  异议人遵义洪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昕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70316号“洪桥掌门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洪桥掌门人”,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9601447号“洪桥”、在先注册的第69608983号“真洪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小酒馆服务;咖啡馆;餐厅”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茶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具出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0316号“洪桥掌门人”商标在“茶馆;自助餐厅;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洪桥掌门人 744703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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