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竞技世界(成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空灵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73514019号“曙光英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竞技棋牌的领军者,申请人“曙光英雄”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40532991号“曙光英雄”商标、第40536087号“曙光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且被申请人利用多个主体及全资子公司从事代理业务的便利,抢注他人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及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荣誉材料及引证商标“曙光英雄”所获荣誉材料;2、“曙光英雄”公众号截图;3、“曙光英雄”官网停服维护公告;4、“曙光英雄”授权书;5、推广“曙光英雄”签订的部分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6、“曙光英雄”游戏部分运营协议及对应发票;7、媒体报道材料及第三方结构数据截图;8、争议商标权利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9、争议商标转让公告;10、被申请人官网介绍;11、第67240418号和第67240235号“羊了个羊”商标信息;12、法院传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木苒(杭州)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4年4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空灵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2月13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服务和商品,在服务目的、内容、对象、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和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和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