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高鸿美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汇知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四凤
异议人广东高鸿美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四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0903786号“高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岘”指定使用于第23类“线;毛线和粗纺毛纱”、第24类“纺织织物;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对指定使用于上述全部商品类别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广东高鸿美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729110号、第57718965号“高岘 GAOXIAN”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用自拍杆;蓝牙耳机”等商品及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为聊城市奥鑫财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被异议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聊城市奥鑫财税代理记账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商标代理服务,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工作人员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异议人的行为可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03786号“高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