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阳石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36266457号“好医生 HAOY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167392号“好药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37241号“医奇好大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55036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03160号“好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好医生”是申请人在先注册、长期使用于医药行业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引证商标五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好医生”驰名商标的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是一种有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在先权利人证明;
2、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证明;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
4、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
5、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库单;
6、相关媒体报道;
7、相关证明文件;
8、申请人参展图片、产品图片、公益活动;
9、相关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
10、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最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申请人对多个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有垄断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未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投入实际宣传使用,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影响力。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不致误导公众。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主观恶意,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裁定;第5345916号商标授权书及转让公告;公司登记信息;相关版权证书;系列产品及包装使用情况;质量检测报告;定制包装盒、吊牌、防伪标签等产品附件的交易订单、合同、付款凭证及收据;第三方平台等渠道的宣传销售情况;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网络查询资料及报道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竹木工艺品;人体模型;垫枕;非医用气枕;枕头;乳胶枕头;玉枕;软垫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三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准申请注册,引证商标四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其余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宠物靠垫;食品用塑料装饰品;轻便药箱(已装药的)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于2025年8月20日刊登在第194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
3、我局在针对第5252320号商标所作争议裁定书中确认,第1908463号“好医生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五)在2006年3月30日前在人用药商品上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4、时至本案审结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三十余件商标,包括十余件“好医生 HAOYISHENG及图”、“好医生HAOYISHENG 健康睡眠及图”商标,其中多件均因与申请人“好医生”系列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前述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好医生及图”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好医生 HAOYISHENG及图”、“好医生HAOYISHENG 健康睡眠及图”等商标,且多件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无效宣告,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垫枕;非医用气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室内窗用百叶帘(家具);宠物靠垫;食品用塑料装饰品;人用药等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属于关联性较强商品。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争议商标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混淆。虽然被申请人在先已有第5345916号“好医生及图”商标,但该商标晚于申请人最早使用引证商标的时间,且该商标是被申请人于2019年受让取得,故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理应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我局已判定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企业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好医生”作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所述争议商标异议核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所依据查明事实以及审理程序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提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