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标为(重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金诚志信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58583633号“一路信赖 感恩常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54571793号“一路信赖 感恩常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经宣传推广获得了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申请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一路信赖 感恩常在”系列商标的存在,其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存在傍名牌、搭便车嫌疑,属于不正当的抢注商标行为。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不具备正当使用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公司内实景照片;公司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收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提供建筑信息; 建筑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05月06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申请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家具保养; 防锈”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一路信赖 感恩常在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的“提供建筑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