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御家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20906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246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浴液; 化妆品; 香精油; 香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5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