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83117号“第6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8562号“第六人NO.S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6376号“第6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