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森睿乾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69654号“银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且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8920号、第73936987号、第73941406号、第73948532号、第81284520号、第81332260号、第81452392号、第81982127号、第81982261号、第26523601号、第55146559号、第76955062号、第34048046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中含有被驳回的商标、正在申请的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未认定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5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至七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会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三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银龄”,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部分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外,引证商标八、九权利状态待定。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