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国酒集团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张敦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45127502号“LAOSLA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并于2025年10月13日刊登无效公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55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故本案审理基础不存在,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