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909293号“BAS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ASF G909293

阅读:69271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ASF S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亚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09293号“BAS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7923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BASF SE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亚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09293号“BAS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7923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商号的特取部分,该商标一直在推广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02月02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9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以及教学用具及仪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0月31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在案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04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909293号“BAS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ASF G9092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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