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珍珍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珍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516203号“轻领冠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轻领冠及图”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减肥茶;医用敷料;医用营养品;消毒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1243号、第6402868号“金领冠”商标,第43559320号“金领冠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医用矿泉水;药物饮料;膳食纤维;减肥用药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6203号“轻领冠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