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开志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科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42067874号“skill k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3983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复审商标的所有人,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广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撤销并使用复审商标违反了相关规定。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09类扬声器音响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7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不在2021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且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未显示复审商标、复审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21年0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