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04569号“SANLG 三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NLG 三铃 3704569

阅读:116572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明旺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铃制线(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704569号“SANLG 三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4690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明旺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铃制线(东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恒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704569号“SANLG 三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4690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即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在电缆、电焊设备、蓄电池等商品上,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及名单;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民事裁定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4、商标转让合同;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没有持续使用、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焊设备、传感器等商品上。2024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焊设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4年8月29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焊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即复审商标的原注册人)及申请人均授权了广州市三玲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证据表明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销售了三玲牌主电缆、蓄电池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电缆、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电焊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且上述商品与电缆、蓄电池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焊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电焊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缆、蓄电池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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