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519255号“COROLA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OROLAB G519255

阅读:57199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可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aurer Intelligent Technology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19255号“COROLA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719…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可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aurer Intelligent Technology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519255号“COROLA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71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官网介绍、关联企业年度报告、产品手册、销售合同、物流单、装箱单、销售发票、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26日至2024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运动线参数监督用的电气、光学设备、仪器和用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相对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且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集团官网打印页、关系证明、年度报告、百度百科介绍、产品图片、产品介绍手册、销售合同、物流单、装箱单、销售发票、邮件通知及报价邮件、宣传册、媒体报道、参考案例。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指定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核定使用在第9类“运动线参数监督用的电气、光学设备、仪器和用具”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15日止。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关系证明可知,申请人与卓郎(江苏)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物流单、装箱单、销售发票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多次向他人销售了“COROLAB”牌纺纱机、传感器等商品。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在案标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宣传册、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纺纱机、传感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线参数监督用的电气、光学设备、仪器和用具”复审商品与纺纱机、传感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类似商品,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519255号“COROLAB”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OROLAB G5192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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