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嗨啤牛 72817938

阅读:45663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金鑫 共同申请人:北京过客牛啤堂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嗨啤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金鑫、北京过客牛啤堂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嗨啤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17938号“嗨啤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

  异议人:代表人:金鑫

      共同申请人:北京过客牛啤堂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嗨啤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金鑫、北京过客牛啤堂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嗨啤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817938号“嗨啤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啤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为他人酿造啤酒;啤酒酿造;木器制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17991号“牛啤堂 堂及图”、第56073380号“牛啤堂 堂SINCE 2013及图”、第14407180号“牛啤堂NB NBEERPUB及图”、第19625587号“精酿 牛啤堂及图”、第17117990号“牛啤堂以啤服人 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81950号“牛啤堂 堂NBEER NBEER PUB&NBEER CRAFT BREWING CO.及图”、第43853527号“牛啤堂 人无啤不可交 精酿啤酒 堂NBEER CRAFT BREWING NBEER PUB EST.2013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啤酒酿造;替他人酿造啤酒;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其“牛啤堂NB NBEERPUB及图”“牛啤堂以啤服人 堂及图”“牛啤堂 堂及图”商标为使用于“啤酒”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7938号“嗨啤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嗨啤牛 72817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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