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塔赫凯特卢森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88968号《关于第3811218号“得嘉”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31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106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微博截屏以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油毡制地板覆盖物、乙烯地板覆盖物、油毡块(地板覆盖物)”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2703群组的“亚麻油毡;地板覆盖物”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垫席;席;非纺织品墙帷”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以上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地毯、油毡制地板覆盖物、乙烯地板覆盖物、油毡块(地板覆盖物)”商品上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地毯;小地毯;亚麻油毡;地板覆盖物”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另,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垫席;席;非纺织品墙帷”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以上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地毯;小地毯;亚麻油毡;地板覆盖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垫席;席;非纺织品墙帷”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