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7430号“环球影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环球影城 3617430

阅读:54096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成尉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17430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43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成尉

  委托代理人:温州文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17430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433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图片及购物小票、大众点评评价截图、淘宝商品代购页面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6日至2024年08月25日期间内在“背包、雨伞”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21年08月26日至2024年08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众点评上“环球影城商店UNIVERSAL STUDIO STORE及图”的网页、康卡斯特电信公司的2021年年报节选(关联公司)、北京国际度假区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商品的实物照片、设计图、销售小票、大众点评上的选购心得、被申请人商品的代购网页、决定书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2021年08月26日至2024年08月25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公司于2003年07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2012年10月0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经两次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5年11月06日。

  我局认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撤销是手段,而非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对于商标使用形式,使用证据的形式以及使用行为的强度不应提出过高的要求,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达到证明标准。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背包、雨伞”等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同时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故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617430号“环球影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环球影城 36174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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