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43530号“Hyper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yperAI 35743530

阅读:68764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式计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艳艳 申请人因第35743530号“Hyper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00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贝式计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艳艳

  

  申请人因第35743530号“Hyper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009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21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1.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2.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4.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5.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6.市场分析;7.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8.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第35类“超神经”商标详情;

  2、审计报告、变更证明、商标及域名证明详情、域名备案及网站详情;

  3、申请人发布行业专业教程、知乎机构号、博客、稀土掘金账号、今日头条账号、科普中国账号、百家号、机器之心账号、极术社区账号、哔哩哔哩、腾讯新闻等详情;

  4、申请人以合作媒体身份参加比赛及研讨会详情;

  5、申请人官网与数据集索引相关详情;

  6、超神经网站平台版权登记证书详情等;

  7、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保及按时出具审计报告详情;

  8、商标及域名授权证明详情、申请人域名备案详情;

  9、3501群组广告投放详情;

  10、3502群组相关商业资讯详情;

  11、申请人原名义为他人提供2021市场营销服务合作项目详情;

  12、申请人原名义为他人提供数据集管理、数据迁移、数据模型、维护系统数据等服务合同及发票、为他人提供数据标记和数据库更新服务合同及发票等;

  13、申请人官网的检索后台数据;

  14、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推文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在复审阶段已提交。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书意见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申请人原名义亥珀智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贝式计算(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2能够证明亥珀智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贝式计算(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市场营销服务、向不同商业主体提供了相关数据库服务,有合作合同及对应发票在案佐证,且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营销”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市场分析;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35743530号“Hyper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HyperAI 357435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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