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小逗猴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沛县微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813514号“疯狂星期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80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2月08日至2024年02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20000139727注册号为32813514)中,被申请人曾委托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授权书、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及发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故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申请号20220000139727)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卷材料,被申请人在该案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微信小程序首页截图;2、授权书及营业执照;3、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及发票;4、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及发票;5、广告设计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申请号20220000139727)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无关。此外,这些证据存在诸多瑕疵,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止。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2月8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作出复审商标在广告服务上不予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徐州博弈市场资讯有限公司、沛县畅想广告服务部使用,许可期限包含本案指定期间。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服务合同,形成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标识为复审商标,所载服务名称为“广告”,并有与该合同相对应的发票与之佐证,能够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