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09174号“笼笼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笼笼升 53509174

阅读:76413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冰 被申请人:杨秀玲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53509174号“笼笼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90862号“笼笼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在…

  申请人:李冰

  被申请人:杨秀玲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3日对第53509174号“笼笼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990862号“笼笼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者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类似服务和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产生混淆误认。2、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注册成立奎文区东关笼笼升包子铺个体工商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店铺营业执照及门店照片;

  3、媒体对“笼笼升”商标品牌的报道;

  4、大众点评、百度等网站对“笼笼升”包子铺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子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注册了奎文区东关笼笼升包子铺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3月29日注册了奎文区广文笼笼升包子铺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齐鲁晚报、潍坊晚报等媒体均在火灾报道附载的照片中显示了笼笼升包子铺门头。同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部分网友在大众点评上对笼笼升包子铺进行了点评。包子铺属于餐馆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餐馆服务上在先使用了“笼笼升”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笼笼升”包子铺理应知晓,却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饭店; 餐馆; 餐厅; 自助餐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果汁吧”服务上注册了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餐馆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快餐馆; 流动饮食供应; 饭店; 餐馆; 餐厅; 自助餐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果汁吧”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活动房屋出租; 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53509174号“笼笼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笼笼升 535091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09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