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邱昌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第38658436号“GASIOI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707号“CASIO”商标、第3563056号“CASIO”商标、第17248315号“CASIO”商标、第174465号“CASIO卡西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CASIO”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英文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及其所经营的企业不仅反复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的知名商标,而且还曾经生产销售假冒的“CASIO”计算器产品,其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申请人发展历史、公司简介、年报、子公司营业执照、门店列表及照片;广告合同、发票、电视等媒体推广;销售单据、发票等;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节选;在先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