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龙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10645号“潮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太太”指定使用在第9类“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衡量器具;车载手机支架;麦克风;放映设备;磁线;电阻材料;电子挂锁;蓄电池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29718号“GOOD-WIFE”、第35306656A号“好太太智联”、第50445835号“好太太·上品 HOTATA·SHANGP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屏保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名称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0645号“潮太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