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70878号“艾玛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艾玛吉 73070878

阅读:135467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对第73070878号“艾玛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382216号…

  申请人:索尔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半岛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5日对第73070878号“艾玛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382216号“超玛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了争议商标之外,还申请了对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抄袭与模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医美行业,在明知的情形下多次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于核定商品项目上,容易误导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官网打印件;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资料;网络查询资料;相关公司主体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被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的真实意图注册商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公司和个人均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不会造成误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坚持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半岛医疗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月21日经商标局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医用冷敷贴;避孕用具;喂奶瓶;骨骼替代品;脊椎矫形设备;缝合材料;医疗用超声器械”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4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分析仪器;医用测试仪;显微皮肤磨削仪;医用皮肤水分测试仪;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电疗器械;医用激光器;医用X光装置;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医用放射设备;放射医疗设备;医用放射屏幕;医用电极;理疗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低频电治疗仪器;高频电磁治疗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特制家具;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目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艾玛吉”,其与引证商标“超玛吉”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且后两个汉字相同,整体无常用含义,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规制,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另,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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