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05022号“TOOMFO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OMFODE 25405022

阅读:132141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001德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银萍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对第25405022号“TOOMFO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M FORD”是美国时尚领域知名设计师“汤姆 …

  申请人:001德尔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银萍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徐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对第25405022号“TOOMFOD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M FORD”是美国时尚领域知名设计师“汤姆 C.福特(THOMAS C.FORD)”先生创立的品牌,主要涉及成衣、配饰和美妆等时尚领域。雅诗兰黛集团已经收购了“TOM FORD”品牌的美妆等业务,本案申请人系雅诗兰黛集团旗下的子公司。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第1360139号“TOM 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0219号“TOM F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就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成为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TOM FORD”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均具有复制、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品牌及品牌创始人介绍资料;官网页面;天猫、京东官方旗舰店页面、产品评价页面;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登记信息;百度相关搜索结果页面;产品信息;微博账户、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小红书官方账号页面及发布内容、相关截屏公证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原权利人“汤姆 C.福特”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在先行政决定、裁定书、法院判决书;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出于正常的生产需要,没有侵犯任何人权利的主观恶意,也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更不存在恶意模仿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行为。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取得消费者认可,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百度翻译页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页面。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洗涤护肤用品、彩妆、美容美发器具、化妆品配件(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39件商标,其中37件申请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包括“uniflame”“优瑞莲”“JADURR DEOR”“GOOD GIIRLL”“MILITION”“NARSSICO”“GABRIEIIE BLOOM”“Never Ending summer”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4年10月9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7月21日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提出的评审请求,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一、二经宣传和使用在“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仅以在案证据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汤姆C.福特为美国知名设计师,其创立的“TOM FORD”品牌经宣传使用在化妆品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TOOMFODE”与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TOM FORD”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根据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先后申请注册3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国外他人在化妆品行业在先知名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如“uniflame”“优瑞莲”“JADURR DEOR”“GOOD GIIRLL”“MILITION”“NARSSICO”“GABRIEIIE BLOOM”“Never Ending summer”等。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行业的经营者,其申请注册多件与国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据此,我局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5405022号“TOOMFOD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OMFODE 254050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3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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