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领奇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国高街潮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长铭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对第67121727号“LINKY LABORAT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知名珠宝饰品品牌“LINKY LABORATORY”的所有人,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被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过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是对他人品牌的复制、抄袭、摹仿,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域名登记信息;2、社交媒体上的证据;3、品牌官网信息;4、组合成员佩戴品牌饰品的记录;5、小红书上关于品牌的内容;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统计情况、抄袭其他品牌的信息;7、决定书;8、请求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创作,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也不存在恶意。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4月13日止。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WATERPIK”、“CONPCONP”、“SNOWPEAK LAKE”、“ASSEEN LAB”等商标,抄袭模仿了“WATERPIK 洁碧”、“CONPCONP”、“SNOWPEAK”、“ASSEEN”等他人品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鉴于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主张其他在先权利,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也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了“WATERPIK”、“CONPCONP”、“SNOWPEAK LAKE”、“ASSEEN LAB”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注册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