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0165号“苏缪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缪缪 22730165

阅读:105556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严海 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对第22730165号“苏缪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9657号“MIU MIU…

  申请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严海

  

  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对第22730165号“苏缪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7248号“缪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86965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MIUMIU”、“缪缪”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成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请求认定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9类“眼镜”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类“旅行箱”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686197号“MIU M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第3147249号“缪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类“眼镜”商品上的第3147251号“缪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类在“包”商品上的第3147250号“缪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复制,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是恶意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概况及发展历史、品牌介绍资料;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信息;3、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4、相关媒体报道;5、申请人店铺资料;6、产品销售资料;7、相关排名资料;8、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的审计报告;9、宣传推广资料;10、申请人官网中对其致力环境保护推出再生尼龙项目的相关介绍;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原权利人信息;12、在先行政决定、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办公事务”服务上,引证商标三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第18类“旅行箱;包”等商品、第25类“T恤衫;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18类第21731258号“苏缪缪”商标、第18类第21731259号“罗意威威”商标、第18类第22825849号“克罗心潮”商标、第25类第27149385号“supermiu”商标、第25类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事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苏缪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缪缪”,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其“MIU MIU”、“缪缪”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三至八商品的销售、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充分举证,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三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三至八知名的“眼镜;旅行箱;包;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缪缪”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苏缪缪”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1731258号“苏缪缪”商标、第27149386号“苏缪缪”商标、第21731259号“罗意威威”商标、第22825849号“克罗心潮”商标、第27149385号“supermiu”商标,上述商标均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此明确指出,但被申请人却未就此答辩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全部6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上述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有攀附他人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2730165号“苏缪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苏缪缪 227301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98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