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 71338580

阅读:62230 2024-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加拿大(鸟家)科技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宝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加拿大(鸟家)科技运动有限公司(原名称:石足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338580号“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商标…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加拿大(鸟家)科技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宝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对被异议人加拿大(鸟家)科技运动有限公司(原名称:石足鸟(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1338580号“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210号、第18828405号“始祖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伞;手杖;宠物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始祖鸟”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338580号“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鸟家运动 NIAOJIASPORT 713385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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