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林模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林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568274号“杰克公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杰克公牛”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柚子;新鲜苹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42171号“公牛GONGNIU及图”、第46165240号“公牛”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水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度较低,核准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68274号“杰克公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