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集磁电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6日对第32760542号“氺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撤销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鉴于争议商标已丧失商标权,本案已无审理之必要。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