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87751号“MENGPAIBEIX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ENGPAIBEIXIN 73787751

阅读:80374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鹏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3787751号“MENGPAIBEI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鹏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73787751号“MENGPAIBEIX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068280号“北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716734号“北新”商标、第31808748号“梦北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申请人子公司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第23119058号“梦牌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与市面上知名建材品牌知名商标高度近似,具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且是故意为之,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2、国家领导人对企业发展的关注;3、申请人荣誉;4、“北新”驰名商标证据;5、“北新”使用证据;6、“梦牌”相关荣誉;7、梦牌经典项目案例及产品简介;8、审计报告;9、梦牌广告合同及发票;10、梦牌产品照片、户外广告效果图;11、销售发票;12、完税证明;13、行业排行报道;14、在先案例;15、申请人“龙牌”在石膏板、龙骨产品上的驰名证据;16、“泰山”系列商标申请记录;17、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及“泰山”产品所获荣誉;18、“泰山”认定驰名的记录;19、“泰沂山”商标无效宣告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4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金属格架;建筑用金属架;可移动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钢架;建筑用金属附件;预制金属建筑物;钉子;钢结构建筑;建筑用金属板”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半成品木材”、第6类“轻钢龙骨;金属螺栓”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联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援引引证商标四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mengpaibeixin”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认读文字“北新”、“梦北新”、“梦牌”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含义上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轻钢龙骨;金属螺栓”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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