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915163号“舒悠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舒悠然 36915163

阅读:58211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岭市得鑫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36915163号“舒悠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心悠然”是申请人旗下的酱香高端白酒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

  申请人:小糊涂仙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岭市得鑫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36915163号“舒悠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心悠然”是申请人旗下的酱香高端白酒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493399号“心悠然”商标、第22271788号“心悠然及图”商标、第34504835号“心悠然及图”商标、第34489407号“心悠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和投入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云峰控股”企业关联关系材料;2、申请人及“云峰控股”所获荣誉;3、“小糊涂仙”系列产品图片、设计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视频、产品经销合同及发票、销售数据;4、“小糊涂仙”系列所获荣誉;5、知识产权相关证书;6、维权证据;7、被申请人工商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8、无效宣告裁定书;9、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6日止。

  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充分举证,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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