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杰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7076643号“FURYENGRAV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中国在“轮胎”商品上开始使用“FURY”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FURY”作为申请人轮胎的产品名称,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EOIS”、“STARKINDUSTRIES”、“NORLUND”等汽车及车辆零配件领域他人的商标和品牌,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美国轮胎制造及销售商FURY OFF-ROAD TIRES出具的授权声明;2、销售合同;3、经销合同及付款记录、淘宝店铺销售网页及销售记录;4、参展合同、资料、发票及展会现场照片;5、微信公众号宣传文章、朋友圈宣传截图;6、申请人官网对“FURY”品牌的宣传网页;7、FURY OFF-ROAD TIRES公司官网;8、相关报道;9、深圳市埃维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专用店网页;10、被申请人微信及与申请人公司销售经理的聊天记录截图;11、被申请人公司其他员工微信截图及其购买产品聊天记录;12、其他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投放市场销售产品时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存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的情形。申请人仅是代理美国FURY轮胎在中国销售,其商标本身并未在中国大陆申请,即没有商标权。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只能证明其有经营行为,经营数据并不能达到知名的程度。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相关四个案件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对于本案具有参考意义。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已包含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补充了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申请,经异议审理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轮毂;汽车保险杠”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销售合同、参展资料、相关报道及宣传资料等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对“FURY”标识在“轮胎”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FURY”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毂;汽车车轮”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轮胎”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性较强。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FURY”品牌,其仍在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