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452905号“满蚁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满蚁购 63452905

阅读:35666 2025-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蚁链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63452905号“满蚁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蚁链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63452905号“满蚁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争议商标的持续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43926701号“蚂蚁”商标、第25329317号“蚂蚁城”商标、第45248503号“蚂蚁链”商标、第30630980号“蚂蚁保”商标、第15928979号“蚁盾”商标、第55415838号“蚁链”商标、第20531188号“蚂蚁商家平台”商标、第51119792号“蚂蚁安全”商标、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3032942号“蚂蚁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关于“蚂蚁金服”的部分报道;

  3、申请人相关品牌所获荣誉材料;

  4、广告合同;

  5、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程序安装;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组织收款;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现引证商标一至九 、十一、十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十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理由,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满蚁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至九所含文字“蚂蚁”、引证商标五“蚁盾”、引证商标六“蚁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十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中被撤销,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九,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3452905号“满蚁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满蚁购 634529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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