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骆驼电气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恒科嘉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67795347号“曼牌骆驼 MANPAILUOT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骆驼”商标早已被公众所熟悉,并有较高的驰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2136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第13489339号图形商标、第6898802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第13489363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第10403338号“骆驼 CAMEL及图”商标、第1638045号图形商标、第6898804号图形商标、第417704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近似商标,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骆驼”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影响了申请人“骆驼”品牌的声誉。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苏州市吴中区防爆电机厂营业执照;
2、申请人注册商标明细表及注册证;
3、申请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合同;
4、在先裁定书、判决书明细表;
5、在先判决书、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7、申请人“骆驼”冰箱、燃气热水器、风扇等产品的生产现场及样品图片等相关证据;
8、申请人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的现场图片等相关宣传证据;
9、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汽车前灯、炉用结构框架、水冷却装置、电加热装置、供暖装置、电暖器、油净化器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灯、冰柜、电暖器、制冰机和设备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第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对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所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前灯、电暖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商标相应的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作出认定且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