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电子艺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吉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迪索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第72883602号“命令与征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56092号“命令与征服”商标、第37002436号“命令与征服”商标、第1634503号“COMMAND & CONQUER”商标、第37002449号“COMMAND & CONQUER”商标、第7456091号“命令与征服”商标、第37002435号“命令与征服”商标、第10411632号“COMMAND & CONQUER”商标、第37002448号“COMMAND & CONQU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或高度关联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命令与征服”是申请人发行的一款即时战略游戏的名称,自1995年首次发行以来,该款游戏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在中国持续着较高热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游戏名称完全相同,侵犯了对该知名游戏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游戏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相关新闻报道;
2、申请人中国官网及新浪微博摘录;
3、检索报告;
4、所获荣誉;
5、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哔哩哔哩平台讨论帖;
6、游戏平台关于“命令与征服”系列游戏的部分宣传页;
7、“命令与征服”系列域名证书;
8、关于《命令与征服》、《命令与征服:红警OL》的介绍、新闻报道;
9、《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的文件;
10、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
11、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精心构思而成,是其企业“命令与征服”系列商标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属于恶意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运营服务(SaaS);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盘驱动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35、41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包括:“996 盒子”、“传奇之家”、“天堂奇迹”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无效宣告。其中,在第64448264号“命令与征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裁定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光盘驱动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致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命令与征服”知名游戏特有名称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命令与征服”游戏名称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该游戏名称本身的含义,而与特定商品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使相关公众将对于该游戏名称的认知和情感投射于作品名称之上,并对于与其结合的商品产生移情作用,使得申请人据此获得此游戏名称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标识的服务与“命令与征服”游戏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至本案审理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996 盒子”、“传奇之家”、“天堂奇迹”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游戏等品牌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已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