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颜互娱(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柒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58900393号“柒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七颜互娱”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经过申请人多年的经营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相关的宣传和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采取欺骗或不正当手段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创,其申请是基于被申请人实际业务发展所需,并未摹仿任何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设计品牌系统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02月13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柒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评审的直接依据。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