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20348号“爱夸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夸客 40120348

阅读:137208 2025-1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占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40120348号“爱夸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88714号“爱夸”商标、第22559124号“爱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占强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对第40120348号“爱夸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988714号“爱夸”商标、第22559124号“爱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爱夸”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知名的“爱夸”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并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简介、百度百科及所获荣誉;2、相关报道;3、相关商标档案信息;4、所获证书、奖杯等;5、广告宣传及推广证据;6、微博、微信公众截图;7、线上销售资料;8、在先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果果昔、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上,之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51期《商标公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无酒精能量饮料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果昔、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饮料、无酒精能量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水果果昔、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40120348号“爱夸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夸客 401203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6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