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新美合创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对第68970225号“Toss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申请人“联塑L&S及图”、“联塑”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LESSO领尚”为申请人的另一个子品牌,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344222号“LESSO”商标、第10670076号“LESSO联塑”商标、第60269606号“LESSO联塑”商标、第60277513号“LESSO领尚”商标、第60276900号“LESSO领尚”商标、第60273583号“LESSO联塑”商标、第65901282号“LESSO联塑乡建”商标、第65914574号“LESSO联塑乡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支持。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得的相关荣誉及认定材料;
3、申请人商标的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商标产品销售材料;
5、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宣传报道;
6、申请人财务情况、纳税情况及企业行业排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经审查在“龙头;地漏;水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争议商标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七八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首字母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