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5066号“富民FUM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富民FUMIN 3975066

阅读:130906 2025-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富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伯辰 申请人因第3975066号“富民FUM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8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虎门富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伯辰

  

  申请人因第3975066号“富民FUM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558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委托担保协议及发票、仓库租赁及管理协议、搬运服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住房代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住房代理;2.公寓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保险;2.银行;3.基金投资;4.金融服务;5.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6.艺术品估价;7.租赁担保;8.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企业信息;

  2.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3.委托担保协议、发票;

  4.相关说明、存款账户回单;

  5.仓库租赁及管理合同、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据为:

  6.相关企业信息;

  7.相关宣传报道资料;

  8.写字楼租赁合同、写字楼租赁及管理合同、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发票;

  9.委托担保协议、发票;

  10.仓库租赁及管理合同、发票;

  11.相关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东莞市虎门富民服务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申请注册,200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7年12月6日,经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东莞市虎门富民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东莞市虎门富民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在“保险;银行;基金投资;金融服务;保险仓库(保险箱寄存);艺术品估价;租赁担保;典当”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11中企业信息、相关决定并非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7中相关宣传报道资料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9中委托担保协议、发票中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4中相关说明、存款账户回单并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5、8、10中仓库租赁及管理合同、写字楼租赁合同、写字楼租赁及管理合同、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发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保险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3975066号“富民FUM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富民FUMIN 39750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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