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772969号“一品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品帮 70772969

阅读:118676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镜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0772969号“一品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680979号“帮宝适一级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镜治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邦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70772969号“一品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680979号“帮宝适一级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68305号“一级帮宝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产品名称的在先权利,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Pampers/帮宝适”及“一级帮”系列商标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持续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显然明知或应知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恶意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关于“Pampers/帮宝适”品牌的介绍、产品清单及历史包装示例;

  2、宣传报道及赞助公益活动情况;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4、广告宣传资料;

  5、电商平台销售资料;

  6、销售发票;

  7、商标受保护记录;

  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信息及其摹仿品牌信息;

  9、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结合自身行业所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字号或品牌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为抢注申请人标识,也未侵犯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缺乏正当的使用目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申请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尿布疹用药膏;产包;消毒纸巾;婴儿尿裤;失禁用吸收裤;卫生巾;月经内裤;驱蚊剂;婴儿食品;含药婴儿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 婴儿尿裤”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8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16类申请注册了“特级帮”、“银金帮”、“黑钻帮”、“特金帮”等含“帮”字的汉字商标,及“Pennpaers”、“Pennpcrs”、“Pannpzers”、“Pennpars”、“PannpDers”等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将其“Pennpcrs”、“Pannpzers”等英文商标分别与“特金帮”等含“帮”字的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包装上联合使用。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ettries”、“Mettias”、“妙而雅”、“妙而乐”、“HBDGGIES”、“HIUCGES”、“红奇”、“䒵奇童芯印象”等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前述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一品帮”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 婴儿尿裤; 失禁用吸收裤; 卫生巾; 月经内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 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尿布疹用药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 婴儿尿裤; 失禁用吸收裤; 卫生巾; 月经内裤”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虽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Pampers”、“帮宝适”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一品帮”与上述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 婴儿尿裤; 失禁用吸收裤; 卫生巾; 月经内裤”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一级帮”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尿布疹用药膏”等其余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产品名称的在先权利主张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8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还在第5类、第16类申请注册了“特级帮”、“银金帮”、“黑钻帮”、“一品帮”等含“帮”字的汉字商标,及“Pennpaers”、“Pennpcrs”、“Pannpzers”、“Pennpars”、“PannpDers”等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相近似的英文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将“Pennpcrs”、“Pannpzers”等英文商标分别与含“帮”字的商标在婴儿尿裤商品包装上联合使用,该行为难谓善意。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Mettries”、“Mettias”、“妙而雅”、“妙而乐”、“HBDGGIES”、“HIUCGES”、“红奇”、“䒵奇童芯印象”等与他人在先具有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对前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摹仿、抄袭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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