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献县飞鲨渔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64387814号“FUSHIXIMAN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企业,“SHIMANO”及其对应中文“禧玛诺”商标具有很高显著性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已享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078号“SHIMANO”商标、第5700502号“SHIMANO”商标、第6348233号“SHIMANO”商标、第22864596号“SHIMANO”商标、第64355835号“SHIMANO”商标、第1677113号“禧玛诺”商标、第1677114号“禧玛诺”商标、第18961142号“禧玛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SHIMANO”、“禧玛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意图误导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关联,明显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于核定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SHIMANO”、“禧玛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利用他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手段难谓正当。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SHIMANO”、“禧玛诺”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的“SHIMANO”商标的设计理念及使用规范;
3、百度关于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4、申请人公司概况;
5、申请人渔具官网关于“SHIMANO”、“禧玛诺”渔具相关产品的介绍、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书;
6、申请人官网相关新闻列表、渔具产品宣传视频截图;
7、申请人自行车零部件产品目录及产品册;
8、销售合同及发票;
9、申请人在天猫商城开设的“禧玛诺体育旗舰店”首页及在售商品列表;
10、相关授权、年度报告、商标使用证据、许可情况以及申请人呢中国子公司概况;
11、店铺照片、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报道、参展资料、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协会证明、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12、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13、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
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得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竿;玩具;钓鱼用具;口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47件商标,均为在第28类上的“喜玛诺冰峰”、“影亿吉玛诺”、“达瓦岚岸”、“FUSHISHOUQUAN”、“化氏锻刀”、“天元幻影”、“伽玛卡兹九霄云天”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五初审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禧玛诺”、“SHIMANO”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SHIMAN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六至八“禧玛诺”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钓鱼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自行车;钓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字号权的保护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有所区分,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8类上申请注册了4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喜玛诺冰峰”、“影亿吉玛诺”、“达瓦岚岸”、“FUSHISHOUQUAN”、“化氏锻刀”、“天元幻影”、“伽玛卡兹九霄云天”等商标亦与申请人或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品牌相近。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