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291020号“cummings genu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mmings genuine 64291020

阅读:156800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十堰市康能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4291020号“cummings genu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39932号“CUMMINS”商标(以下…

  申请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十堰市康能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对第64291020号“cummings genui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539932号“CUMM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32280号“KANGMING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康明斯”与“CUMMINS”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而成,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第1316667号“康明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发电机、发动机等商品上、第266275号“CUMM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柴油机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三、“康明斯/CUMMINS”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相关介绍;

  2.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3.相关企业信息;

  4.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5.相关公司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

  7.相关裁定书;

  8.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及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采矿机械”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 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cummings genuine”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钻机;推土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4291020号“cummings genuin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mmings genuine 642910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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